特許權使用費一直以來都是被海關和企業(yè)廣泛關注的事項。比如說涉及到一些專利權或商標權的許可,著作權的轉讓,甚至是經(jīng)營模式的許可都屬于特許權的概念范疇。這都可能會涉及到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快來看看吧!

01、什么是特許權使用費?
特許權使用費指的是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銷售權的許可或轉讓而支付的費用。
02、什么情況下特許權使用費應計入貨物完稅價格?
(一)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于支付專利權或者專有技術使用權,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2.用專利方法或者專有技術生產(chǎn)的;
3.為實施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專門設計或者制造的。
(二)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于支付商標權,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標的;
2.進口后附上商標直接可以銷售的;
3.進口時已含有商標權,經(jīng)過輕度加工后附上商標即可以銷售的。
(三)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于支付著作權,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軟件、文字、樂曲、圖片、圖像或者其他類似內(nèi)容的進口貨物,包括磁帶、磁盤、光盤或者其他類似載體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權內(nèi)容的進口貨物。
(四)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于支付分銷權、銷售權或者其他類似權利,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進口后可以直接銷售的;
2.經(jīng)過輕度加工即可以銷售的。
(五)買方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則不能購得進口貨物,或者買方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則該貨物不能以合同議定的條件成交的,應當視為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構成進口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銷售的條件。
注意:海關規(guī)定,當進口貨物的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以及其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銷售的條件時,不納入海關征稅范圍。除此之外,特許權使用費均須計入完稅價格。
03、特許權使用費應該如何申報納稅?
1.對于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無論是否已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都應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填報“是”。

2.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已支付的金額應填報在報關單“雜費”欄目。海關按照接受貨物申報進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稅款。

3.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應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內(nèi)向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手續(xù),并填寫《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表》。

04、企業(yè)自查發(fā)現(xiàn)存在特許權使用費未向海關進行申報應該怎么辦?
企業(yè)如果存在未報或漏報情況,應第一時間向海關進行主動披露,補繳相關稅款。

05、向海關主動披露有哪些紅利?
1.不影響信用
根據(jù)海關總署發(fā)布的公告《海關總署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guī)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進口企業(yè)、單位主動披露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yè)信用狀況的記錄。
2.減免滯納金
企業(yè)主動自報并及時補繳相應稅款,海關將根據(jù)海關總署公告2017第32號可以依法減免稅款滯納金。
3.從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根據(jù)海關總署公告《海關總署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guī)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進出口企業(yè)、單位主動披露涉稅違規(guī)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予行政處罰:
(一)在涉稅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向海關主動披露,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稅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三個月后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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